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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条例
时间:2015-12-01    来源:制药工程系    作者:

(征求意见稿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,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,完善党内选举制度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基层党组织,是指党的各总支部委员会、直属支部委员会。

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

第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、直属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。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,应报院党委批准。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。

新组建或调整的单位,一般应在一年内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。

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、选举权、被选举权。受留党察看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
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,充分发扬民主,体现选举人的意志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。

第二章 委员会的选举

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,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,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,经过自下而上,自上而下,在反复酝酿协商的基础上,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,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。

第八条 委员候选人选举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办法,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。

第九条 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。

(一)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、直属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召开会议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。对换届选举的时间、议程和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、候选人人数、提名及选举办法等形成决议,并以书面形式向院党委呈交换届选举的请示。

(二)经院党委批准后,党的总支部委员会、直属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换届选举各项筹备工作,包括党员的教育、组织酝酿推荐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、起草工作报告等。

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的产生。召开党员大会的,由上届党组织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,报院党委审查同意后,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。

第十一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,应当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。

第三章 选举的实施

第十二条 进行选举时,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,会议有效。

第十三条 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,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:

( 一 ) 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;

( 二 ) 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;

( 三 ) 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;

( 四 ) 工作调动、下派锻炼、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,按规定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出的;

( 五 ) 其他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。

第十四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,由上届委员会主持。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,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。

第十五条 选举前,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,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。根据选举人的要求,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,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,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。

第十六条 选举设监票人、计票人,负责选举的监督和统计工作。

第十七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。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。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,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。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。

第十八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,也可以弃权。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。

第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,计票人、监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,做出记录,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;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。

第二十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,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,选举有效;多于投票人数,选举无效,应重新选举。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,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。

第二十一条 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,始得当选。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,以得票多的当选;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,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,以得票多的当选。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,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。如果接近应选名额,也可以减少名额,不再进行选举。

第二十二条 召开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,选举产生书记、副书记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上届委员会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。

第二十三条 选举结束后,应及时向院党委书面报告选举情况。选出的委员,报院党委备案;选出的书记、副书记,报院党委批准。

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:党员大会的召开时间、党员总数、应出席人数、实到人数、有效票数、当选人得票数;第一次全委会召开时间、应到人数、实到人数、书记和副书记选举结果、委员分工情况。

第四章 监督和处分

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院党委和纪委负责监督实施。

第二十五条 在选举中,凡有违反党章和本细则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,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,给予有关党组织、党员批评教育,直至给予党纪处分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二十六条 选举单位在选举中应根据本细则制定选举工作办法,经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。

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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